学生工作

建筑与艺术学院大学生班主任(班导师)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5-02-27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精神和《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班主任(班导师)工作实施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20号),进一步完善班主任(班导师)工作,提升大学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班主任(班导师)是学院选聘到学生班级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并指导其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组织管理者和指导者。班主任(班导师)工作是学院教育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生班级配备班主任(班导师),充分发挥班主任(班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是培育“四有”人才的有效措施;加强对班主任(班导师)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班导师)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班主任(班导师)在校、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学生工作处(部)归口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学院负责本学院班主任(班导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定期召开班主任(班导师)工作例会,评选院级优秀班主任(班导师),并按规定向学校推荐校级优秀班主任(班导师);学院负责班主任(班导师)的选配、日常管理工作和考核。

第四条学院应采取措施加强班主任(班导师)的业务学习、能力培训,学院党委通过组织班主任(班导师)学习培训和总结交流等,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聘任方式

第五条 班主任(班导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四有好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奉献精神;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第六条 班主任(班导师)选配实行聘任制,每学年聘任一次。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如无特殊原因,一经聘任,原则上应连续聘至该班级学生毕业。每年10月,在学院的领导下,各专业系按照班主任(班导师)任职条件,主要面向本单位在职教职工聘任兼职班主任(班导师),必要时也可以从机关干部或退休的优秀党员、优秀教师中选聘,班主任(班导师)配备应该着重考虑专业特性,与所授学科相符。班主任(班导师)聘任情况由各学院汇总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掌握现代德育理论和教育科学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努力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二)强化班主任(班导师)意识。班主任(班导师)应了解班级基本情况,认真落实学校及院(系)安排的工作。主动与辅导员联系、配合,经常交换情况,统一工作意见。

(三)主动联系学生。每学期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以上班会,总结分析班级一段时期内的情况,并做好记录。每学期至少深入学生宿舍两次以上,与学生谈话、了解情况,做好记录。

(四)加强学业指导、就业指导。每学期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以上专业学习讲座交流,进行学业指导、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学风建设以及学生成才教育、指导班级开展活动方面有创新的方法和途径,效果显著。

(五)科技活动指导。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所带班级科研学术氛围浓厚。

(六)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心理困难情况。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生活、心理困难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或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设性意见。

(七)妥善处理日常问题。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发现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及平时学习、生活中的问题,并向辅导员和院党委反映。学生违纪少。

(八)做好学院布置的与学生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八条 班主任(班导师)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九条 班主任(班导师)的考核,在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由学院党委按照学院总体要求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班主任(班导师)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相应的考评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结合学生评议,确定考核档次。

第十一条 完善班主任(班导师)评优奖励制度。学院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班主任(班导师),在全院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并给予一定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任期一年以上的班主任(班导师),学院在职称评审、年底考核、评奖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班主任(班导师),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考核不称职的班主任(班导师)将解除聘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班主任(班导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建筑与艺术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