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日期:2025-02-27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学院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各类活动积极性,在《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暂行办法(修订稿) 》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采用多项指标对学生各方面的素质进行全面评价,从而较为真实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总体状况,达到检测教育效果、培养学生成才的目的。

第二章综合测评内容和方法

第三条测评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第二课堂、综合评议三个方面,每项以百分制方式计分,最高不高于100分,最低不低于0分。

其计算公式如下:大一学年: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80%+第二课堂×15%+综合评议×5%;大二、大三、大四(五年制)学年: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65%+第二课堂×20%+综合评议×15%。

第四条学业成绩的评价指标为学生在校期间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成绩以首次记载的原始成绩为准) ,以学年学业平均成绩进行测评。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五条第二课堂的评价指标按照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所记载成绩,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德、体、美、劳等方面内容。第二课堂包括4个必修模块和6个选修模块,其中“思政学习”“科技创新”“体育健身”模块分别占第二课堂测评总成绩的20%,“劳动教育”模块占比20%,“公益服务”等选修模块共占比20%。参照《合肥工业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中的实施细则星级标准,根据学生在相应学年时间段内获得第二课堂成绩所对应达到的“星级”数,进行“百分制”分数换算。具体换算方式如下:

表学生相应学年内第二课堂“星级”数与百分数换算方式

模块名称

成绩对应换算方式

最高分

思政学习

第1 颗星 16 分,第 2 至 5 颗星每颗星 1 分

20分

科技创新

第1 颗星 16 分,第 2 至 5 颗星每颗星 1 分

20分

体育健身

第1 颗星 16 分,第 2 至 5 颗星每颗星 1 分

20分

劳动实践

1.按照寝室卫生学年平均成绩,换算成10 分制记载(非集中住宿学生获得1颗星得6分) ;

2.集中公益劳动按照 1 小时1分记载,满分10分。

20分

选修模块

第1 颗星 11 分,第 2 至 10 颗星每颗星 1 分

20分

总计

100分

第六条综合评议的评价指标,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个人总结(综合答辩) 进行评价打分。

大一:

综合评议=个人总结(总结答辩)大二、大三、大四(五年制) :

综合评议=个人总结×70%+学生互评×30%

第三章 测评实施要点

第七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在秋季学期开学时进行。

第八条测评对象为在籍在校本科生。

第九条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可由学院领导、系(专业) 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负责学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制定、指导和实施,审定各班级综合测评成绩等工作,接受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和异议;班级成立测评工作小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可由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7或9人组成,负责班级学生综合测评。

第四章测评程序

第十条个人总结(总结答辩)。每名学生均要结合本人一学年来的综合表现情况提交个人年度测评总结报告(按照模板提供),并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打分,班级测评小组将结合个人总结报告及学 生自评分数进行分数审核。拟申请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参加测评总结答辩。

大一学年个人总结(总结答辩)成绩为综合评议成绩;大二、大三、大四(五年制)学年个人总结报告(总结答辩)占综合评议成绩的80%。个人总结(总结答辩)采取百分制,从思想引领、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美育体育等各方面进行评价,累计不超过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互评。在二、三、四年级(五年制) 学生中进行学生互评,重点结合班级学生集体观念、责任意识、公共服务、学风建设等方面综合评价。互评等级分为优秀(10%)、良好(30%)、合格(60%)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综合评议。班级测评工作小组结合学生个人总结报告、总结答辩、学生互评及日常表现等,对班级全体学生该学年综合表现进行评价打分。

第十三条成绩统计。按照综合测评内容与方法,进行学业成绩、第二课堂成绩与综合评议成绩统计,并计算形成综合测评成绩。

第十四条公布结果。综合测评的结果经院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全体同学公示,接受全体学生的监督。

第十五条结果运用。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参评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类证明材料有效时间必须为参评学年内。(上一年9月

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十七条已在“第二课堂”对应模块加分的,综合评议不再累计重复加分。

第十八条本方法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入学的在籍在校学院本科生。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二零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