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日期:2024-03-18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德法兼修、遵纪守法,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合肥工业大学章程》《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纪违章应当受到追究且未达到学校处分标准的学院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励志勤学,刻苦磨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违章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第六条通报批评处分的范围为班级、年级、学院,具体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8个月。学生受处分的学年内,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取消或降级。处分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违纪违章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肇事的、侮辱谩骂他人或故意挑起事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损学院名声或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九条在教室、院馆公共空间等场所打牌、打麻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电器及各种明火,私自篡改电路、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将管制刀具,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带入宿舍,饲养宠物,存放、销售货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将学生宿舍、床位转租他人以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或以其它行为影响学院、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以其它行为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煽动闹事,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其他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违者按旷课论处并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评奖评优、资助申请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发表或转发虚假或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其他违反网络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自然灾害应对等特殊时期相关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漏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在违纪违章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违章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在处分期限内重复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违章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上报学校。

第三章 处分审批及解除的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违章处理行政归口部门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及解除的程序、权限:

(一)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决定,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决定;

(二)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学生处分,毕业前尚未到期的,处分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发生,到毕业离校之日处分自动解除;

(三)对学生做出处分、解除处分决定,以“合肥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文件”行文下发。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违章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二)有关旁证材料;

(三)相关调查材料。

第二十三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对于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者,给予表扬。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违纪违章行为达到学校处分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上”含该处分,直至严重警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某日内”、“某个工作日内”,均指包含本日在内。

第三十四条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