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领导、监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班导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学生代表人数的5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一)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未脱贫、返贫)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其他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或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3.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5.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6.其他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7.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二)一般困难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或有两位及以上无固定收入老人需赡养的学生;
3.家庭成员残疾或疾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所在地位于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学生;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结合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通过谈心谈话等途径了解掌握学生的情况,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校每学年末启动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需要申请认定建档的在校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字。开学初,学生向学院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
(三)学院初评。学院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采取“面对面评议,背靠背打分”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校复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学校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三级”监督管理机制,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各级及时回应与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复核机制,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先资助、后入库的方式予以资助,并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四)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未申请认定的学生,经积极引导提出认定申请,应及时进行认定,增补入库。
第五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要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要将学生资助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合工大政发〔2014〕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