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党员纪律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4-03-17浏览: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党员纪律管理办法

(试行)

共产党员应该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在群众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为保证我院学生党员严格要求自己,做合格的共产党员,根据党章所确定的党员义务制定如下规定,以明确学生党员在各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与艺术学院所有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并与《合肥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党员目标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本办法对学生党员处理的种类分为: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

(三) 严重警告(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 记过

(五) 留党察看

(六) 开除党籍

第一条 党员应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各学生党支部在每次支部大会上要专门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党员应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党课培训、政治学习和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所属党支部的书记(或党校班主任)当面请假、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各学生党支部应对每次党课、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进行考勤。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一学期内无故缺席党课、政治学习或组织活动一次者,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故缺席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2、经常无故缺席党课、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二条 业务学习是学生党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学生党员必须首先是一名合格的学生,在学习成绩上达到本班中等以上水平,并在学习态度方面成为其他同学的表率。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学习态度不端正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课、不交作业以及违反学校规定的其它学习纪律等),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做出深刻检查。

2、本人学习态度不端正(经教育不及时改正)或带动其他同学不认真学习造成明显后果者,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3、本科生党员,一学期内有一门补考或学年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处中等以下者,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做出深刻检查、查找原因、限期提高;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补考,或学年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处倒数五名之内,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正式党员由支部报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或因主观原因未能获得毕业资格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4、研究生党员,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或考试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做出深刻检查、查找原因、限期提高;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或两门及两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若学生党员由于难以预见的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学习成绩下降,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学院党委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对待。

第三条 党员必须在各项社会活动(尤其是学校倡导的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完成好学校、学院党政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在班级、宿舍等的集体活动和日常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对于因本人主观原因而未达到本条规定要求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严重者,除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外,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完全失去先锋模范作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四条 党员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在评审奖学金、评选先进、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谋取个人的荣誉和利益,不得在毕业就业等方面对学校或学院的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在其它类似方面为达到个人目的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党员不得进行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财物等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破坏他人的财物。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为谋求荣誉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做出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行为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赔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失,并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或对自身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极差者,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五条 党员必须维护党组织和集体的团结,不得参加或组织破坏团结的小集团活动,不得参加或组织任何非法活动;不得采取任何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不得诋毁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不得诽谤他人,不得挑拨他人之间及他人与组织的关系。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如下处理:

1、做出破坏团结行为或对他人破坏团结的行为推波助澜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并向受损害者公开道歉。对情节严重或拒不认错、没有悔改表现者,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2、参加或组织任何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帮派活动者,一经发现,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党员应该勇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对自己的错误、缺点要勇于在党组织内和集体中进行自我批评,并以实际行动及时纠正错误和缺点;应主动以适当的方式帮助他人认识和改正错误、缺点。党员应敢于坚持原则,同不良现象进行斗争,发现他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及不良倾向等,必须立即向党组织汇报;发现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国家与集体利益、破坏公共秩序以及类似的行为,应挺身而出进行斗争和制止。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听任他人采取错误行为不报告、不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支持、助长或参与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七条 党员应该密切联系群众,热情关心群众,应主动在学习、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等方面关心、帮助其他同学。必须完成好党支部安排的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的工作,经常关心所联系的建党对象,帮助其尽快成长。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要求本人做出检查,并限期改正。严重脱离群众、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八条 党员应该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不得做出破坏校风建设的行为;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违反各种校园文明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支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党纪处分。违反各级组织制订的文明守则或学校的各项纪律者,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外,由支部讨论决定,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九条 党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纪律和文明守则,遵守学校制订的各项纪律和守则。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在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党组织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违反校纪校规者,除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条款从重给予行政处分外,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做出严重败坏风气的行为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十条 党员有屡次违反上述规定,或同时违反上述数条规定,或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给予加重处分。发生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问题时,若党章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已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若无此类规定的,由学院党委酌情进行处理。

上述各项规定由各学生党支部结合学生党员目标管理工作具体执行,年级(研究生)辅导员对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学院党委进行定期抽查。

各学生党支部通过无记名问卷调查、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在学生、辅导员及任课教师中对本支部范围内的党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解,并根据本支部的情况使这些工作制度化。支部发现本支部党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对违反者进行教育。各支部应结合党内民主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实施本规定。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