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对我校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将对在编教职工校外兼职等情况予以规范。按照学校工作安排,现对我校在职教职工在外兼职等情况开展摸底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摸底范围
我校全体在编教职工。
二、摸底内容
各单位须对本单位在编职工校外兼职等情况进行摸排,主要内容包括:
1.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2.在校外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中担任或兼任行政职务,或以承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咨询专家等方式兼职;
3.在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顾问;
4.作为法人代表开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作开办企业;
5.个人或与他人合作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
6.在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兼任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7.在其他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及其他在校外单位领取固定酬金的兼职;
8.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
全体教职工要认真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等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表正反打印,一式三份(学校人事部门、监察处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各一份)。没有兼职情况的教职工也须“零申报”,在申报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无”,并在“本人申明”栏目中签名。
各单位要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在编教职工校外兼职等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申报表》、《统计表》(一式两份)报校监察处办公室(二号办公楼528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wbgsh@hfut.edu.cn,联系电话:62901022,62905311。
三、报送时间
2016年9月20日前。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摸底调查工作,督促本部门全体教职工认真如实填报《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等情况申报表》,并对《统计表》中涉及内容如实进行统计填报,不得瞒报。
监察处 人事部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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