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13-08-18浏览: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厚德、笃学、崇实、尚新”校训,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模式

第一条 学分制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选教和弹性学制,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第二条 学习年限

标准学制为4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至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4至7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入学

(一)新生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写信并附证明,向教务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四)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注册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到学生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准注册。

注册有关事项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注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成绩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成绩以零分计载。

(二)课程的考核,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或两者结合,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三)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100—85分)、良好(84.9—75分)、中等(74.9—66分) 、及格(65.9—60分)、不及格(<60分)。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

(四)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平时测验成绩、报告成绩等)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决定,一般不低于30%,不超过40%。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五)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对于毕业当年修读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可由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考试,该考试视同重修,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六条 补考

(一)对于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

(三)学生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选中后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

第七条 成绩记载

(一)补考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考试作弊者,作弊课程成绩记零分。并给予退学警告,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此外,作弊学生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和学位处理,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三)在学分制条件下,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第八条 学分替代

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第九条 学分互认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有关高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记入本人成绩册。

第十条 学分绩点

(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课程绩点

成绩(五级制)

课程绩点

100-95

4.3

优(A)

3.9

94.9-90

4.0

89.9-85

3.7

84.9-82

3.3

良(B)

3.0

81.9-78

3.0

77.9-75

2.7

74.9-72

2.3

中(C)

2.0

71.9-68

2.0

67.9-66

1.7

65.9-64

1.3

及格(P)

1.2

63.9-60

1.0

<60

0

不及格(F)

0

(二)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三)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免听、免修、重修

第十一条 免听

学生重修课程,或跨年级、专业修读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可在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的情况下,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自修。

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

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二条 免修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同时,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提交可资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转请开课系(教研室)审核(必要时可面试),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

(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

(三)新生入学后,要求免修某门课程,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部批准,由学院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

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加注“免修”字样。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三条 重修

学生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参加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出国(出境)学习

第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详见《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5.已达退学标准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程序

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校范围内的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后,报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本省或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转学,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写出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转学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第十六条 出国(出境)学习

(一)选拔在校学生出国(出境)留学,由教务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校学生自费出国(出境)学习,按学校《关于办理自费留学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对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如因故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核准,在退回办理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后,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休学

(一)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提交报告(休学申请表),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准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参加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5.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跨学期按年计)。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三)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程办理:

1.学生休学须向教务部领取休学证明书,休学期间不迁移户口;

2.因病停课休学,不得留住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3.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八条 复学

复学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提出报告(复学申请表),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学生复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到校申请复学;

(二)病休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

(三)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经过学校审查,在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警告、编下与退学

第十九条 退学警告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简称编下)

(一)学生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退学警告并且必须编下继续修读(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

1.一年级取得学分≤35学分,本专业编下;≤25学分,劝退;

2.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70学分,本专业编下;

3.三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20学分,本专业编下;

4.四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65分(五年制)。

(二)一次考试作弊者,予以退学警告。

退学警告由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发出。

第二十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50学分;

(二)编下次数超过两次的;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或各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学生达到退学标准者,由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填写退学审批表,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审核后,经分管校长审批,由学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二)退学的学生,学校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及学生管理人员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退学离校手续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指南》。

(三)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期以上但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退学异议处理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在申诉期外提出申诉的,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纪律、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为准则

学生必须履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教育,维护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 纪律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考勤与纪律要求如下:

(一)凡未办理免修、免听手续而擅自不到课者—律按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一学期旷课累计:

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各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二)无故不参加军训、劳动、实践教学环节者,按每天旷课六小时计。

(三)学生到校外单位参加教学活动,必须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严格遵守所到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或私自离队。

(四)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并由班主任(辅导员)掌握、登记。

(五)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至两周以内者,由学院批准;超过两周者,由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部报校长批准。续假批准手续同上。

(六)病假必须附有医院诊断证明,事假要申述充分理由。假期在三天(含三天)以上者,须到学院办理准假证,假满到校要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奖励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的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处分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本人的第五学期(四年制)或第七学期(五年制)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部复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部审批。具体见《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延长学习年限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位

学生符合《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中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发给结业证书;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下者,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二)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后,学校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作永久性结业。

第三十条 肄业

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免研

第三十一条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推荐为免试硕士研究生。具体详见合肥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经2013年7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适用于在屯溪路校区和翡翠湖校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