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合肥工业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日期:2021-05-10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减免范围是指由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等其它费用,申请减免金额不超过学生当年应缴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减免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成绩良好;

(三)生活节俭,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当年未享受过其它形式学费减免的学生。

第五条学费减免分为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部分减免分为分别减免3000、2000、1000元三个等级。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无生活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及符合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减免。

第六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部分减免:

(一)建档立卡(未脱贫、返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和特困供养学生;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五)其它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以减免的学生。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七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学费减免按照学年申请,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本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学院初审。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评议,填写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对学生上一学年的各方面表现(思想、学习、参与社会实践等)做出综合评价。

(三)学校复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生申请和学院初审意见组织复审工作,确定全校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费减免。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减免明细报送学校财务处执行学费减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设立学生学费减免资助资金专项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学院要加强对减免学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帮助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学生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及时取消学生的减免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学院应在学费减免后,将学生学费减免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